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08号红山新世纪写字楼11层A-4、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5227XW。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刚,该公司风控主管。

被执行人:贾述为,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鲍玲,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贾宽,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苗玉萍,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经开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述为、鲍玲、贾宽、苗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7067.96元,已执行标的为1146.73元,未执行标的为235921.2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贾述为、鲍玲、贾宽、苗玉萍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被执行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苗玉萍在中国华夏银行账户中有共计1146.73后我院随即将这笔钱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被执行人贾述为、鲍玲、贾宽名下无证券、无对外投资、无保险、无公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贾述为、鲍玲、贾宽、苗玉萍在乌鲁木齐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鲍玲名下×××号福特探险车牌汽车的车辆手续,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我院无法处置。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贾述为、鲍玲、贾宽、苗玉萍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亚刚告知其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贾述为、鲍玲、贾宽、苗玉萍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亚刚,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0102执34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阿尔达克阿力玛斯贝克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库尔班别克

审判员 瓦热 思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米 扎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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