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石家庄市万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郄马镇段干村化工西路华西加油站北行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336064593C。
法定代表人:王旭。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苗诉被告石家庄市万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李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