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启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天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汤启亮与被告李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启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胜、被告李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启亮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16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大约463333元),2020年8月20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大约57800元)。上诉本息共计约10210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天华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汤启亮要求李天华偿还借款50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汤启亮未明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基数是同期还是一年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本院支持2016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汤启亮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4.88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李天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