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周伟,男,汉族,住东海县(现并入青湖镇花荡村)。
申请执行人:陶西平,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周义德,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陶西兰,女,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陶西平与周义德、陶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周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陶西平与周义德、陶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苏0722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周义德、陶西兰于本判决生效后50日内偿还原告陶西平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陶西平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苏0722执1915号。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苏0722执19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义德、陶西兰名下位于东海县××镇××村×××号房×××。同日,送达青湖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协助执行。
案外人周伟提出异议称,因我母亲当时重病,陶西平看望、捐赠,反目借贷,造成经济纠纷并申请查封北辰村6-6号住宅,其中西三间是周伟的,给父母居住。今年上级政府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我在2021年4月17日经上级政府核实,即将发证。由于申请执行人不尊重事实,错误申请,致使我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请求法院给予解除查封。案外人周伟提交青湖镇花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周伟、周宏系兄弟,周伟、周宏于2021年4月17日在村部对本户房屋(周宏东三间,周伟西三间)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周义德目前所居住的六间房屋系周宏、周伟兄弟俩的。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周伟对涉案的北辰村6-6号房屋西三间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且能够排除执行,需符合以下条件:案外人系权利人;该权利是合法、真实的;该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管理部门系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本院已将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东海县青湖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办理协助查封手续。村民委员会并非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的登记或管理部门,案外人周伟依据青湖镇花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理由不成立。案外人周伟对涉案房产西三间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周伟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