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2栋10层3户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99047939J。
法定代表人:焦国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雯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德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林德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林德义的起诉,并明确不予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