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江光屯原祖明铝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5MAAKG0ML2C。
法定代表人:杨彭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娥,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君,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垭社区6组遂宁市鑫宁建材有限公司三期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1MA63XRQR0D。
法定代表人:王代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代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王代鹏,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华,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王代明、王代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元,由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