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明(系申请执行人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黄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平与被执行人黄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528执6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