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金仁,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华,开原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进荣,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萍(陶进荣妻子),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金仁因与被上诉人陶进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陶金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华,被上诉人陶进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陶金仁上诉请求:1.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2020年8月19日在饭店吃饭与同村张显柱打架。陶进荣在拉架时被上诉人失手打伤头部。后来上诉人与陶玉海开车去被上诉人家赔礼道歉。结果不小心将他从炕上拽到地下。上诉人没有打被上诉人的主观故意;2.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清。被上诉人在开原市中心医院住院主要诊断是胸部浅表冻伤(其他原因)而其他诊断是头部多处浅表损伤根本不需要住院治疗。被上诉人存在扩大损失,故意讹上诉人的意图;3.被上诉人医疗费中有重复检查。如门诊花费578元,住院又花费768元。另病志记载有脑梗塞、脑萎缩、肺纹理增强、膝关节肿胀,这些与打伤无关,而是被上诉人自身疾病,医疗费不应该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失手打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后果,但是只同意承担门诊医疗费1270元,被上诉人治疗其自身疾病花费上诉人不同意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
陶进荣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陶进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20年8月19日,在松山镇海涛饭店,陶金仁与麻线堡村六组组长张显柱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斗殴。陶进荣进行劝阻时被陶金仁失手打倒、打伤。陶进荣在胡玉斌的搀扶下回到家中,其后陶金仁开车追至家中,再次对陶进荣进行殴打,陶进荣及时报警。陶进荣要求陶金仁赔偿3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9日,在开原市金福源饭店,陶金仁与同村张显柱发生口角进而撕扯,陶进荣进行劝阻时被陶金仁打伤头部等处。双方被人拉开。陶进荣回到家中,陶金仁与陶玉海开车到陶进荣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陶金仁拽住陶进荣脚脖子,将其从炕上拽到地下,陶进荣受伤。陶进荣在开原市中心医院治疗33天,诊断为胸部浅表冻伤、头部多处浅表损伤,膝关节肿胀,出院诊断多发外伤。又查,现陶进荣经济损失为16672.42元,即医疗费8717.7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50元(50元X33天)、误工工资1558.26元(47.22元X33天)、护理费4246.44元【128.68元X33天】、交通费500元。一审法院认为,陶进荣与陶金仁发生矛盾,陶金仁将陶进荣打伤,故陶金仁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陶进荣提出营养费一节,因病志记载为普食,故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陶进荣主张诉讼请求过高,因自负一定诉讼费。综上,一审法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陶金仁赔偿陶进荣16672.42元。上述款项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诉讼费550元,陶金仁负担275元,陶进荣负担275元。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陶金仁提出其没有打陶进荣主观故意,不同意赔偿损失一节,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陶金仁和陶进荣曾发生口角撕扯,陶进荣在与陶金仁撕扯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因此陶金仁应对陶进荣受伤治疗各项费用负赔偿责任,陶金仁该节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陶金仁提出陶进荣存在恶意扩大检查损失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经核实,陶进荣住院期间各项检查均遵循医嘱,检查项目均与受伤治疗相关,且陶金仁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陶进荣存在扩大损失情况,因此陶金仁该节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陶金仁应对陶进荣因此次受伤产生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护理费及交通费进行赔偿,陶金仁提出不予赔偿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陶金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