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
被执行人:宋超。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7104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宋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被执行人宋超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宋超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婚姻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宋超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可供执行房产和车辆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宋超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