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某,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执行人:宁夏天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宁夏天鸿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德县人民法院(2021)宁04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2039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92元、执行费29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展开了财产调查措施,经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
1.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8624.72元,已依法划拨,再无其他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
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产权证号为宁(2019)隆德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厂房已抵押,抵押权人为宁夏农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且被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查封;产权证号为0XXXX、0XXXX、0XXXX、0000483的厂房已抵押,抵押权人为固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证号为0XXXX号0XXXX号案件查封;产权证号为0000481的厂房已抵押,抵押权人为隆德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经调查被执行人厂内面包机、压面机、面包生产线、麻花生产线等机器设备已抵押,抵押权人为隆德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许某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或抵押或查封,且价值远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故无法处置。除已划拨的48624.72元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