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源市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志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辽源市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辽源市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源市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辽源市华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缓交)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