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国刚,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敖锁柱,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国刚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敖锁柱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国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敖锁柱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腾克信用社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敖锁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