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丙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申请人:张佃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丙兰、张佃柱、于波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于丙兰、张佃柱、于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8月2日经惠民县姜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于波偿还于丙兰、张佃柱借款64000元,于2021年8月3日偿还10000元,2022年2月1日前付清20000元,余款340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付清。 二、以上款项若干于波有一期逾期支付,于丙兰、张佃柱可就剩余未偿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于丙兰、张佃柱、于波于2021年8月2日经惠民县姜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绍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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