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申请人:张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胜、胡勇,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兰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湖北海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67412617B。

法定代表人:兰海兵,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燕、张四军与被申请人兰海兵、湖北海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燕、张四军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兰海兵名下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中央美地27号楼4单元7层1号(701)房屋50%的份额(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鄂城区字第××号)、兰海兵名下辉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B×××××)。申请人张四军以其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迎宾大道14-2-1-401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燕、张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兰海兵名下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中央美地27号楼4单元7层1号(701)房屋50%的份额(产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鄂城区字第××号),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兰海兵名下的辉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B×××××),冻结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申请人张四军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迎宾大道14-2-1-401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胡燕、张四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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