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吴东昊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东昊,男,****年**月**日出生,住 五家渠 。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五家渠市长安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600781795810W。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东昊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原告吴东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东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东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未缴纳),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东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