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银河(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银河香江花园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4878908K。 法定代表人:江国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袁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焦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银河(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婷婷、焦艳、李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焦艳名下银行卡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焦艳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周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琴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