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何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哲与被执行人何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哲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豫1282执1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