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住辽源市。
被执行人:刘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执行人;赵丹,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被执行人:孙晶,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虎、赵丹、孙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402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