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甲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琦,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红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吴红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甲惠与被告吴红英、吴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甲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红英、吴红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甲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3日为23200元)给原告;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8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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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立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借款月息为3%,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提供玉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编号:金港国际名城(2011)365号1幢1单元1706号房。到期还款,绝不拖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吴红英、吴红兰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一年,被告立写《借条》给原告。借款期限到后,被告陆陆续续支付了一年利息给原告,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经原告追要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一年,有被告立给原告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返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请求自2020年1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红英、吴红兰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原告吴甲惠;
二、被告吴红英、吴红兰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吴甲惠(利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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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债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被告吴红英、吴红兰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