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松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梁严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1X。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松养与被告梁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松养于2021年7月2日以被告梁严利已清偿欠原告李松养的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松养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松养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2.76元,减半收取511.38元,由原告李松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