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旦,男,****年**月**日出生,藏族,文盲,中共党员,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玉树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玉树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一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旦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锦鹏、检察官助理扎西卓玛、青梅文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桑旦驾驶被害人桑某的青XXXX**长城牌XXXXXXXXXXX小型轿车,被害人坐在副驾驶位,两人从小苏莽前往玉树市区办事,当车行至西景线856KM+680M处时,因违法占道超车,于玉树市出发往杂多县方向行驶的驾驶人卫某驾驶青XXX**丰田牌XXXXXXXXXXX小型普通客车会车时碰撞,造成被告人驾驶的乘车人桑某死亡,被告人桑旦于对向行驶的驾驶员卫某不同程度的受伤,被告人桑旦受伤后在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无逃匿行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桑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桑旦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桑旦在玉树市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讯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查询单、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申请书、谅解书;证人伊某、卫某的证言;被告人桑旦的供述与辩解;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玉树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桑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结合被告人桑旦的现实表现,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桑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达青 审判员苟永 审判员卓玛才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折 尕 德 吉 书 记 员 尼 玛 久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