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永成周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佛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原告村委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住所: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57782942XW。
负责人:张鸿玺。
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39497K。
法定代表人:张鸿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峰,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周永成周某某诉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负责人、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鸿玺,第三人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永成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双倍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两年出租期间土地流转款32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以出租方式流转给第一被告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流转期限十二年,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流转价款以700元/亩/年为基数,每三年递增一次,递增额度为每次增加50元/亩。第一被告于每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下一年度流转款,第一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款,逾期六个月视为第一被告单方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第一被告应双倍支付当年流转款。双方签订合同并经袁家庄街道办及王家湾村委会盖章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一被告逐年支付了2012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共计7年的流转款,但自2019年9月1日以后,一直欠付土地租金,土地荒废已超过两年,原告数次通过村委会、街道办及司法所联系、座谈、书面致函等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被告质证
原告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证据2.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求的合理性;证据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出租的土地是属于原告的承包地,原告具有主体资格。二被告公司分别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证明二被告公司身份。第三人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辩称
二被告公司均认为原告陈述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是事实, 从2019年9月以后欠付土地租金也是事实。答辩意见为:1.同意解除合同;2.承认欠付原告租金,但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对原告要求支付的双倍土地流转款请求予以调整。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被告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均无异议;原告及第三人,对二被告公司分别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均无异议,对以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是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变更为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2012年9月9日原告周永成周某某与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原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约定了各自享有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签字并按手印,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工作人员和公司均进行了盖章,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原佛坪县袁家庄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原佛坪县袁家庄镇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下方分别盖章。合同约定流转土地1亩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期限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流转价款为700元/亩,每年支付一次,每年9月20日前支付下一年的流转价款,三年递增一次,递增额度为50元/亩等内容。2019年9月以后,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拖欠土地租金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周永成周某某与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在公司存续期间进行了名称等信息变更,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了登记,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庭审中,二被告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和欠付租赁费的事实均无异议,愿意共同承担本案法律责任,并同意解除合同,对其抗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合同解除日期为我院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4月7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二中,含有土地经营权出租租金和违约金。关于土地租金,原告主张的土地租金标准为800元/亩,换算成日为2.19元/天,符合合同约定,二被告公司无异议,欠付租金的时间应为实际欠付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实际欠付时间为584天(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7日),确定原告土地租金为1278.96元(2.19元/天584天1亩)。关于违约金,原告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要求被告双倍支付土地流转款,属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对二被告要求予以调整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违约行为持续至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2020年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记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确定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2019年度欠付原告土地租金为799.35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365天×2.19元/天1亩),2019年度的违约金为67.44元(564/365×4.2%×130%×799.35元);2020年度的土地租金为479.61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7日,219天×2.19元/天1亩),违约金为13.09元(199/365×3.85%×130%×479.61元)。调整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欠付原告土地租金违约金合计80.53元。以上土地租金和违约金两项合计1359.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周永成周某某与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原陕西希荣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2012年9月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于2021年4月7日解除;
二、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经营权出租租金和违约金,共计1359.49元;
三、以上两项义务由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永成周某某承担14元,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坪分公司、被告陕西万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