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芸,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文,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锋,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公司)与被告张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万公司委托代理人师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锋偿还融资本金64,104.16元;2.张锋偿还截至2020年11月15日的融资利息及逾期利息16,663.08元;3.张锋偿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融资利息(以64,104.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锋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3日,申万公司与张锋签订《申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根据《融资融券合同》规定,申万公司向张锋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对张锋所负债务有如下规定:张锋信用账户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张锋未能在一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警戒线(含)之上,视为已满足强制平仓条件;若张锋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张锋对申万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的,张锋同意:对于张锋在申万公司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申万公司可以采取限制资产转出、扣划资金或委托买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仍不足以清偿张锋所负债务的,申万公司有权对张锋继续进行追索,直至张锋清偿所有债务;张锋清偿的债务范围包括:向申万公司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每日融资利息=张锋当日未偿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360,每日逾期融资利息=张锋当日逾期未偿还融资金额×逾期融资利率/360,各项利息、费用计收由申万公司另行公示(根据官网、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的公告,现行融资利率为8.35%,现行逾期融资利率为18%)。2018年7月19日至12月23日,申万公司公告的平仓线为130%,警戒线为130%。 《融资融券合同》签订后,张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后因账户股票持续下跌,2018年10月12日(T日),张锋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低于平仓线。申万公司要求张锋在一个交易日内补足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至警戒线以上。2018年10月13日(T+1日),张锋信用账户未能补足担保物至警戒线以上,已满足合同强制平仓约定。2018年10月14日,申万公司启动强制平仓程序。2019年6月18日,张锋持有的众和退(证券代码:2070)股票38,500股,以0.72元/股被强制平仓卖出,卖出金额27,720元。以上强平卖出金额偿还了部分融资欠款。 截至2020年11月15日,张锋尚欠申万公司融资额本金64,104.16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6,663.08元未还。申万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锋未到庭答辩,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 一、申万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存在多种违约行为,包括:未履行正常签约程序;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权利义务不对等、民事行为有失公平;申万公司履约过程中明显违约,造成张锋重大经济损失。 二、申万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明显违约,造成张锋重大经济损失。张锋持有的原众合股份38,500股是在申万公司员工强烈建议下购入,持股期间该股票停牌17个月,申万公司未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将该股票市值当按零计算,属于违约,该股票2017年5月3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时张锋账户内保证金未达平仓担保比率,申万公司就应当启动强制平仓程序,但申万公司未在早盘开盘卖出,也未在复牌后卖出,直至2019年5月27日该股票进入退市交易整理才将其市值按零计算,其未启动强制平仓程序构成违约。而在此期间,张锋分别于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8月20日多次转入其他股票以及现金作为担保品,均属于因申万公司前述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错误操作,该部分转入股票、现金以及相应利息都是因申万公司违约对张锋造成的损失。 综上,请求判令申万公司败诉。 申万公司就张锋的答辩意见发表补充意见:申万公司与张锋签约程序合法合规;申万公司员工是在正常工作范围向张锋XX提供相应投资咨询服务,与张锋无直接联系;本案融资融券交易符合交易规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相应的担保比例计算方法已经通过公告方式进行告知;强制平仓是申万公司的权利,申万公司并无立即对股票强制平仓的义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13日,张锋向申万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开户,并签署《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开户申请表载明:申请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条款,自愿承担因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产生的风险,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关权利;等等,张锋在申请书尾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对融资融券业务与普通证券交易相同的投资风险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风险作出了提示,其中包括强制平仓的风险、利率调高的风险、未及时收到通知的风险等,张锋在尾部亲笔抄写“以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已知晓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并在自然人投资者签字处签字确认。 2016年7月15日,张锋(甲方)与申万公司(乙方)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甲方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电子信箱为XXXXXXXXXX@sywgrzrq.com,联系地址为长沙市开福区XX路XXX号;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偿还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按规定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证券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处分投资者担保物,偿还其所负证券公司全部或部分负债的行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调整平仓线、警戒线、补交担保物的通知时间和方式、补交方式、补交期限等,并及时在乙方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视为已满足强制平仓条件:1、甲方信用账户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线时,甲方未在一个交易日内补交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警戒线(含)之上;2、在单笔融资融资交易中,债务期限届满但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证券(含权益证券)、融资权益补偿款及融券费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方式保护及实现债权:……2、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强制卖出,用于偿还甲方所负对乙方的债务……4、乙方实施平仓时,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甲方无权就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数量、比例和顺序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对乙方的融资融券债务的,甲方同意:对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乙方可以采取限制资产转出、扣划资金或委托买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继续进行追索,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调整上述平仓条件、平仓实施方式,并及时在乙方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融资利息是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算的利息,融资利息按自然日计算,逐日累积,每日融资利息=当日未偿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360;甲方未在融资融券期限内偿还债务的,须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费用,逾期利息费用按自然日计算,逐日累积,每日逾期融资利息=当日逾期未偿还融资金额×逾期融资利率/360;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以及甲方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确定、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融资利率、逾期融券费率、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计算公式及其结转收取方式,并及时在乙方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甲方的详细指定联络方式由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填写在本合同首页,乙方只需要以甲方所提供过的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通知,均视为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及约定的送达时间如下:……短信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自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发出之时起视为该通知已送达甲方……乙方发布或调整各类业务指标、业务规则可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乙方通知甲方补交担保物可以采用短信通知或邮件通知的方式……;乙方有权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上予以公告,甲方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提出……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知晓并同意乙方公告的合同修改内容;签署本合同前,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等等。张锋在合同尾部甲方签章处签字确认。 2015年7月5日,申万公司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公告》,规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当日(T日)清算后,投资者(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不含)的,且投资者未在次一交易日(T+1日)补交担保物使该日清算交收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公司(乙方)自第二个交易日(T+2)起有权执行强制平仓,了结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融资融券交易,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上述事项即日起执行,等等。 2016年5月31日,申万公司发布《关于调整融资融券业务利费率的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融资利率从8.6%调整为8.35%,逾期融资利率从10.32%调整为10.02%;等等。 2016年11月3日,申万公司发布《关于修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公告》,约定该公司自2016年11月3日起向广大投资者公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修订事项,若投资者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开户营业网点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融资融券合同》条款。该修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证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其市值按最新成交价格或本合同约定的公允价值(适用于长期停牌股票)计算,但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市值按零计算;等等。 2018年2月7日,申万公司发布《关于临时调整融资融券警戒线的公告》,决定自当日起,融资融券警戒线由150%调整到130%。 2019年5月17日,申万公司发布《关于调整融资融券罚息率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从逾期融资利率10.02%调整罚息率18%(每日万分之五);等等。 在履行《融资融券合同》过程中,张锋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2018年10月12日已低于130%。申万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及2018年10月15日两次向张锋发送短信,告知其盘中融资融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经低于130%,要求张锋在收盘前追加保证金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至130%以上。同时,申万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及2018年10月15日两次向张锋电子信箱XXXXXXXXXX@sywgrzrq.com发送《补交担保物通知》,该通知显示:截止2018年10月12日(简称T日),账户资金余额0,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105,875元,融资买入金额85,454.09元,利息及费用总和471.67元,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根据我公司与您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当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您须在次一日交易日(T+1日)的交易时间内补交担保物,使您账户T+1日清算交收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为此,请您在2018年10月15日15:00前按照上述约定补交担保物;T+1日(即2018年10月15日)清算交收后,如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根据我公司与您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将从T+2日(即2018年10月16日)开始对您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平仓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您所欠我公司的债务。如平仓所得不足弥补我公司对您的全部债权,我公司有权继续向您进行追索;等等。 之后,张锋信用账户未能补足担保物。2019年6月18日,申万公司将张锋持有的众合退股票38,500股以0.72元/股强制平仓卖出,成交金额为27,720元。根据张锋信用账户对账单显示,上述强制平仓卖出金额偿还了张锋拖欠的部分融资负债后,截至2020年11月15日,张锋尚欠申万公司因2016年11月16日融资的本金64,104.16元、2016年11月15日及11月16日两次融资产生的其他费合计16,663.08元。审理中,申万公司主张,融资其他费包括张锋拖欠的正常融资利息125.19元、逾期利息16,538.87元,由于证券交易系统存在小数点位数问题,造成对账单金额小于实际欠付金额,申万公司确认以对账单数据为准。 另查明,2018年5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福建众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决定福建众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2019年5月18日,福建众合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公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2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融资融券业务开户申请、《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网站公告、邮件及短信通知、信用账户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万公司与张锋之间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首先,申万公司与张锋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其披露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在上述《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提示了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风险,其中包括强制平仓的风险、利率调整的风险、未及时收到通知的风险等,并由张锋签字确认。由此,本院认为申万公司已经尽到审慎经营以及对客户的诚信义务。上述《融资融券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张锋和申万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对执行强制平仓应当符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万公司实施强制平仓符合双方约定且于法不悖。张锋尚欠申万公司融资本金64,104.16元理应予以偿还。 最后,系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申万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张锋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确定、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融资利率、逾期融券费率、其他相关费率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计算公式及其结转收取方式,并及时在乙方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双方产生效力。故申万公司按其在网站公示的融资利率以及逾期融资利率主张利息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张锋有关申万公司存在签约敷衍、从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合同权利义务不平等、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等辩称,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本金64,104.16元; 二、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1月15日的融资利息及逾期利息16,663.08元,并支付以64,104.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融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张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嘉骏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 颖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