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吉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41410L。
法定代表人:吴欣,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吉伟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8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于吉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505.5元及迟延履行金;给付案件受理费5元;负担执行费5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10个,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