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锐洋,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101311。 被告:朱绍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人民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7801903698。 负责人:赵世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光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永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朱绍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辉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永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由原告赵永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正江 书 记 员 寇芽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