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潘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军,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梅,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

法定代表人:程联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中咨(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塔志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东,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

法定代表人:汪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男,该公司法务。

原审第三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钟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英,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邓志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涵,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朱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女,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原审第三人: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苏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永海,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塔志福、上诉人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中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43元,上诉人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82元,上诉人塔志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82元,上诉人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27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能汉

审判员  唐志军

审判员  黄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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