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文要,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砚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芳与被执行人王砚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芳与被执行人王砚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21)黑7104执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