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风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申请人:胡绍贤,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风赞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绍贤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他同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他同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国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