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雁塔区长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妹,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陕**省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号4号。
法定代表人:郑贤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鑫,公司行政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10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