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红旗,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全力,商丘市虞城县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化彬,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红旗与被告王化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化彬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红旗的起诉。 原告陈红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3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攀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