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鞍山拓鑫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快铁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拓鑫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