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尉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杨振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杨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段中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尉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振波、杨凡、段中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杨振波、杨凡、段中耀支付案款2600000.00,剩余的案款1200574.87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尉证执字第70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