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尉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杨振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杨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段中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疆尉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振波、杨凡、段中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杨振波、杨凡、段中耀支付案款2600000.00,剩余的案款1200574.87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尉证执字第70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