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作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王桂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作昭与被执行人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川0525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桂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作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桂平至今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及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除依法扣划王桂平存款人民币3552.39元,已支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际调查,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桂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案尚余债权3447.6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桂平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桂平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 杨
审判员 陈 攀
审判员 陈 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