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应树,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杨再英,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原告:杨世洲,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龙昌基,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

原告:姜先培,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姜继杰,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杨秀银,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杨秀斌,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

原告:廖秀海,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姜大能,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姜先荣,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龙昌基、杨世洲、杨再英、龙应树、姜大能、廖秀海、杨秀斌、杨秀银、姜继杰、姜先培与姜先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昌基、杨世洲、杨再英、龙应树、姜大能、廖秀海、杨秀斌、杨秀银、姜继杰、姜先培于2021年6月28日以我们与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龙昌基、杨世洲、杨再英、龙应树、姜大能、廖秀海、杨秀斌、杨秀银、姜继杰、姜先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昌基、杨世洲、杨再英、龙应树、姜大能、廖秀海、杨秀斌、杨秀银、姜继杰、姜先培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希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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