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谢波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田剑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向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审理经过
申诉人谢波波因与被申诉人田剑峰、刘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冀0903民初3573号民事调解书,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民违监[2021]1号民事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家琳 审判员 高 伟 审判员 马小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