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农业大学东路*号古城花园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计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计某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现原告计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计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