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林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曾某已预交,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润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丽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