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58759J(1-6)。
法定代表人:叶士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飞与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其公司的执行,并将其公司撤出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皖0323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成立,并撤销对其公司的相关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固镇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3执662号执行案对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执行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