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付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付平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