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黄宣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李素民(系黄宣红之妻,亦系黄宣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李国爱,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李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南溪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宣红、李素民与被执行人李国爱、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李国爱、李军未履行生效的(2020)渝0114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黄宣红、李素民于2021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李国爱、李军支付工资574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国爱、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军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与本院联系,并与申请执行人李素民协商,申请执行人李素民同意被执行人李军负担全部义务的一半即2873.5元后,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李军的执行,现被执行人李军已将上述案款清偿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李军缴纳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75元支付至重庆市财政局。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被执行人李军承担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国爱的房产、车辆、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国爱无房产、股票、证券、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有车牌号为渝HXXXXX的富迪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国爱名下银行存款801.1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到被执行人李国爱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国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至此,应由被执行人李国爱承担的工资2072.31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国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曦 审 判 员 谭 兵 审 判 员 刘圣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文明 书 记 员 卢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