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同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郭伟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福,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向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化隆县,住化隆县牙什尕镇拉公麻村v>

法定代表人:邹跃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均、曹祖华,该公司员工。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同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向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同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以双方协商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同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青海同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5元,由原告青海同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才让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 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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