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炳坤。 被执行人:谭强国。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98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强国在银行的存款1551135.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或查封被执行人谭强国相当于1551135.67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谭强国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