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弘林大厦101E。 负责人:胡军,行长。 被申请人:李建平,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彭桂良,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建平、彭桂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平、彭桂良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平、彭桂良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上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