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4MA77EB3CXC,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北京路6号。
经营者:吕以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平,新疆伊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86481805M,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2号红星楼601。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与被执行人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兵04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13821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973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系刘德军、程谦峰、董昌荣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上述股东均已完成足额出资义务,但因经营不善已停业,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财产申报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四查情况,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现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红杰
代理审判员 卢文涛
代理审判员 邓亚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