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莲鹏,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西峡县鸿鑫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MA47QKLD7E,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宋沟村桂花树组9号。
法定代表人:庞红英,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余莲鹏与西峡县鸿鑫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西峡县鸿鑫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余莲鹏6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2021年4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民政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经多次查询均为发现大额存款。
2.未发现其它相应查询的财产。
三、经线下调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处分。
四、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自行无法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