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令哈兰玲超市,所在地德令哈市。
经营者:庞志,男,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伊国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得红,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智俊,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兰玲超市与被告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德令哈兰玲超市于2021年7月21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兰玲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德令哈兰玲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00元,由原告德令哈兰玲超市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图孟巴雅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马 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