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科勒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564958。 法定代表人:孙德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龙发卫生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前进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644976。 法定代表人:温少亮,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发卫生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90元,合计1652元,由原告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柒善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