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正大: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保全人衡阳县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阳正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解除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小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