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3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8日2时15分许,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饮酒后驾驶新N6×××6号红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塔里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塔里木大道与幸福路路口向南50米处时,车辆与绿化带中的柱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自翻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车辆自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尼加提·买合木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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