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永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史永新与被告姜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史永新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史永新在本案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史永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史永新负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6.26元,退还史永新981.26元。